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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港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2026年版)

发布日期:2026-08-14 浏览量:10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概况信息

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领导同志信息

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 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财政决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财政资金

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299号,第四十三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社区

机关信息

财政资金

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第十八条: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底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讨论通过后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社区


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公务员招考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 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公务员招考

拟录用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

岗位、资格条件、 拟聘人员名单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2 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 进行 :… …( 二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 索引、名称、 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 年1月31 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相关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1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清理结果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6〕8 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7〕24 号: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 号: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全社会

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 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 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 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 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城乡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全社会

规划计划

城市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

规划计划

城市规划

调整方案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七条: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有关单位和公众

规划计划

城市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征求意见稿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规划涉及单位、公众

规划计划

城市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规划涉及单位、公众

规划计划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征求意见稿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设计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座谈、论证、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专家和公众

规划计划

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成果送审稿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第十三条:审批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全社会

规划计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专家和公众

规划计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最低生活保障初审结果

《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3号。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查,或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初审意见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特困供养终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给付

医疗救助;

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十七条: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当地群众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退耕还林公示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村、社区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村庄、集镇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确认

社会救助确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按照规定在申请家庭或者个人所在的村、社区等范围内公布社会救助确认决定;决定不给予社会救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复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未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法公开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信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筹资筹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湿地保护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澄清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药物灭杀钉螺公告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钉螺灭杀区域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防汛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二十九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产业化等建设项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决策预公开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方式

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答复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 46 号:从 2017 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工作动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 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 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总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 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 发布的公告, 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全社会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6〕8 号:(八)推进 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 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 4 月 1 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 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 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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